锅炉报废时压力管道与分汽缸的法定处置规则
一、锅炉本体与范围内压力管道的法定关系
法规依据 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(TSG 11-2020)第3.2.1条
锅炉范围内管道 (从给水泵出口至分汽缸/主出口阀的第一道环向焊缝)
属于锅炉本体的有机组成部分,与锅炉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
- ⛔ 锅炉报废时,范围内压力管道必须同步进行去功能化处理
(切割拆除/破坏承压面结构)
- ⛔ 禁止独立使用原锅炉范围内的压力管道
二、分汽缸的差异化处置方案
情况1 分汽缸按锅炉部件注册(随锅炉登记)
适用条件:
- 在锅炉出厂资料中列明
- 按锅炉集箱标准设计制造(GB/T 16507等)
- 未办理独立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》
处置要求:
- ⚠️ 视为锅炉本体延伸部分
- ⚠️ 必须随锅炉同步报废并去功能化
- ⛔ 禁止任何形式的保留使用
.jpg)
情况2 分汽缸按压力容器独立注册
法定前提(需同时满足):
- 按压力容器规范设计制造(GB/T 150等)
- 具备独立出厂资料、铭牌及制造监检证书
- 持有独立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》
- 锅炉检验报告明确其独立容器属性
处置权限:
✅ 锅炉报废后可分体保留
保留使用必备条件:
- ✓ 安全状况重新评估:
全面检验(含壁厚测定、无损检测)
耐压试验(1.25倍工作压力)
- ✓ 系统重构要求:
与新压力源连接需重新设计管路系统
向属地特种设备监督机构申报安装监督检验
技术声明: 本文处置规则基于TSG 11-2020第8.4条及TSG 21-2016相关规定, 实际操作需结合设备注册信息及属地监管部门要求执行。